手机:18974924446
电话:
邮箱:1186565861@qq.com
邮编:410000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路商务厅6楼
湘商外经〔2023〕4号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走出去”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的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助力构建对外开放新发展格局,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对外投资合作,提升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国际竞争力,助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4日
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办法
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助力构建对外开放新发展格局,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对外投资合作,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商务部 关于印发<“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商综发〔2021〕12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和《湖南省政府关于构建以融入“一带一路”为重点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是指由在湖南省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的企业所开展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 培育项目的认定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培育项目的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湖南省本土企业
1、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注册时间3年以上,正常运营且征信良好;如申报主体
2
1
是为了运作境外项目新成立的平台公司,则须由实际出资的母公司做担保并且母公司符合申报条件。
3、近3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一般企业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建筑类企业适当放宽)。其中农业中小微企业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5、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备案或核准)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相关文件。
(二)新引进企业
1、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已经正式在我省注册成立企业,正常运营且征信良好,且由实际出资的母公司做担保。
3、母公司近3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母公司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一般企业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建筑类企业适当放宽)。
5、 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备案或核准)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相关文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培育项目的企业,根据业务类别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外投资项目
1、绿地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并购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300万美元,其中农业项目金额可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上述金额的50%。
2、属于鼓励类对外投资项目,符合共建“一带一路”和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发展需求,且满足以下五个方面中的至少
3
1
一条:
(1)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合作或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的投资项目。
(2)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项目。
(3)农业领域的投资合作项目。
(4)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类的投资项目(含入园项目)。
(5)属于产业链抱团出海项目且与省内相关企业有明确的合作协议。
3、投资主体应该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考察论证,形成了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风险可控,投资所需资金来源清晰且能够满足项目所需。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设计咨询类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符合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需求,至少满足以下五条中的一条:
(1)属于设计咨询类工程承包项目且与省内工程企业就项目后续工程施工达成合作意向。
(2)属于投建营一体化的工程项目。
(3)属于国内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和境外经贸合作园区项目项下的对外承包工程。
(4)属于抱团出海项目且与省内相关企业有明确的合作协议。
(5)能够有效带动中国技术标准国际化、人民币国际化、中国品牌国际化和制造业“走出去”。
3、项目应该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考察论证,形成了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风险可控,资金来源应该可信、可靠。
4
1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的培育项目原则上应是湖南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库中的入库项目。符合本办法项目的实施主体企业可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加盖公章统一行文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和中央在湘企业经主管部门或集团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由省商务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审,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定。
第八条 省商务厅对经审定后的确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通过本办法认定的培育项目可以享受省对外投资合作资金中的前期费用支持。各市州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企业应合理配置资源,加大工作力度,尽力争取项目成功,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情势变更等可能导致项目失败的情形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培育项目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业务指导,提供金融支持服务,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将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不定期开展培育项目的事中事后督查和服务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取消项目申报主体企业五年的申报资格并视情况追
5
1
求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9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