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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10000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路商务厅6楼
协会章程
湖南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 “湖南省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为“HNECA”;以下简称为“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湖南省从事电子商务领域有关业务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是全省范围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单位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以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推动并引领湖南乃至全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人大、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业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帮助会员解决开展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湖南省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七、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教程及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成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合法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新会员入会由本协会会长办公例会审核,报请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牌;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对提供给协会有关信息和服务者,根据产生的效益情况,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由本协会给予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七
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本协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
(七)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对会员的吸收,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开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另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本协会办事机构(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二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专职常务副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办公会议由全体副会长以上会员单位参加,会长办公室会议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会长为专职,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二名,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
三十四
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协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通报后,报有关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8日本会第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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